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古老而常发的犯罪,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议和理解的难点,也因此成为一个颇具研究价值的罪名。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已不再局限于只以结果论罪,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等因素,北京法律顾问咨询机构解读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1、早前定义过于简单
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理似乎还没有打破长久以来的习惯做法,仍然坚持以结果论罪,这也使得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是否应处罚未遂犯在理论及实务中都是颇具争议,理论界很多观点与司法实务的做法并不一致。自从人类社会有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以后,实际上就有了犯罪的未遂,但古代由于受认识能力所限,所以只有当出现结果时才认为是犯罪,而不处罚没有出现结果的行为,或者是只根据出现的结果来认定犯罪,如,被害人死亡的,则认定杀人罪;被害人受伤未死,则认为是伤害罪。
2、现代案件复杂性增加
现代社会,随着对犯罪认识的进一步加深、社会的发展、各种新问题的涌现,人们逐渐认识到衡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非仅仅依据行为人造成的客观结果。“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因此,社会危害性成为衡量犯罪的标尺,刑法理论上不仅将犯罪作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的区分,还形成了日益完善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理论体系。各国刑法也都有处罚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规定。就我国而言,《刑法》规定了未遂犯,但具体哪些各罪存在处罚未遂犯的可能性,则要结合《刑法》分则与总则的规定具体分析。
故意伤害罪在现实中是一个比较复杂多发,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而随着社会发展,故意伤害罪在手段和形式上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认定故意伤害罪不能仅看伤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在行为没有造成结果或结果较小时应如何处理,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犯,北京法律顾问咨询机构认为在理论上和实践处理中一直存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