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立法上并未对诉讼时效进行规定,理论上当事人处于随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样导致亲子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且与亲子关系诉讼中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相矛盾,司法实务中即面临这样的问题,有的子女成年后提起了诉讼,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是否可以要求无创亲子鉴定,这些均存在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北京在线律师咨询中心介绍无创亲子鉴定的司法问题。

1、证据认定的规则不统一
在证明责任上,在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或其他成年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本着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的原则主动查明事实,而一些法官将证明的责任完全分配给当事人,而忽略了依职权调查,如在案例五中,未成年子女没有证据证明与死者的亲子关系,而其他继承人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官不按推定规则进行推定,而直接依据证据规则驳回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客观上会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利益遭受损害。一旦当事人不履行亲子鉴定,在不存在具体证据情况下,部分法官依然按照妨碍取证规则对当事人进行不利推定,扩大了亲子鉴定的范围。
2、必须达到亲子鉴定启动原则
表现为:一是,尽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有关亲子鉴定启动原则,在进行亲子关系诉讼中通常是按照当事人需求来启动亲子鉴定,然而也会出现法院责令当事人必须进行亲子鉴定,作为亲子关系确定的事实依据;案外第三人如果拒绝做亲子鉴定,是否可以直接推定,鉴定机构的选择不明确,直接私自带孩子前往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果,应否采信。再者,若当事人并不认同鉴定结果,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对鉴定人提出质询,但是鉴定人是否出席,并不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无法保证当事人异议权。
北京在线律师咨询中心称由于无创亲子鉴定诉讼的主体、诉讼标的、证明及鉴定规则均存在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要求有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与之相适应,但由于立法上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实务中常常不自觉的引用了普通民事程序的规则和原理,总是以当事人对抗为主,碍于司法资源的局限性及审限考核因素的影响,未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来介入事实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