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亲子鉴定确认诉讼的专门案由,而大多是与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等纠纷合并审理,但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具有特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征,有独立的诉的利益,与其他诉讼结合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主体的混乱,亲子鉴定程序不合适等问题,同时会造成法院并未对原告诉讼正当理由与事实做出审查条件下,便开始举证环节,北京法律顾问咨询机构介绍亲子鉴定的原被告问题。

1.适格原告
在我国有关亲子关系诉讼立法中,是否要确定原告范围呢?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子女则是固有权利人,诉讼结果直接决定着子女的权利关系,因此必然是诉讼案件中的原告。但是若子女为无行为能力或者是无法表达意思,因此需要子女监护人来代为子女进行诉讼,而并不是子女提出诉讼,这种情况下主要是因为子女失去诉讼能力,但是子女仍然具有提出诉讼追求个人权益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便有其监护人作为原告来提出诉讼,这也符合一般诉讼法律。
2.适格被告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除生父作为被告外,被告是否还包括其他人?尽管按照民法理论来说,由于身份权是一种专属性,不具有继承性和转让性,若父亲死亡,则父亲的法律人格便消失,因此这种亲权便不复存在,这种情况下,有父亲直系亲属作为亲子关系确认代理人,从法理上而言并不可行,同时与我国人适格理论产生矛盾。然而,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是无法被消除,即使子女生父已亡,这种血缘关系并不会消失,同时这种亲子关系诉讼在法律上依然对其有利,子女可以获得已故生父的相应的遗产。如果规定子女生父已故则无法提出诉讼来确认亲子鉴定关系,则无法更好的对子女权利做出保护。
在我国,以“诉状表示说”来确定被告,也就是原告在进行诉讼过程中,要明确表示出被告身份。所以,为保证对未成年子女做出保护以及保护原有家庭的和谐和稳定,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解决司法实务问题,北京法律顾问咨询中心认为设立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专门案由已是迫切需要。